海北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公务员录用考察政策解读

2023/07/19 1.1w 阅读 398 点赞

公务员录用考察指的是对拟录用人员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审查。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能,主要指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应用能力;勤,主要是事业心、工作态度和勤奋精神;绩,主要是工作实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录用考察以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两个环节进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环节始终,政审在招录的体检环节通过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1年9月17日发布)、《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办法的通知》(2020年9月12日发布)的文件规定,录用考察不予通过的情形根据拟录用的岗位不同,可分为两类,具体为:

一、拟被录用为一般公务员录用考察不予通过的情形

(一)考察对象在资格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录用考察不予通过。

1.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2.个人档案存疑的。个人档案中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三龄两历一身份”重要材料缺失,且在规定期限内,因考察对象个人原因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3.与招聘岗位要求不符的。个人报考资质条件未达到招聘岗位要求的。

(二)考察对象在政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录用考察不予通过。

1.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被开除团籍的;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者误导组织的。

二、拟被录用为公、检、法部门公务员考察不予通过的情形

拟被录用为公、检、法部门公务员的考察对象在满足录用为一般公务员考察要求的基础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察不予通过。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