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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北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22 2.2k 阅读 426 点赞

海北州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和青海省教育厅印发的《青海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办法》《关于完善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政策的通知》(青教基办函〔2023〕53号)等相关法律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和全州第六次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普通高中招生改革,规范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办学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教,促进教育公平、和谐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普通高中招生入学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宗教信仰等,保障符合条件的考生依法享有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权利,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行为。

第四条 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学生创造平等就学机会;及时公开招生入学政策、过程和结果等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增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州级管理原则。普通高中办学坚持州办高中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全州所有高中学校招生由州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六条 属地为主原则。各高中学校招生服务区坚持以属地为主进行划定。

第七条 同步招生原则。全州各高中学校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等实行同步招生。

第三章  报名条件

第八条 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条件。具有海北州户籍或具有海北州初中学籍的初中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海北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已取得高中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往届毕业生不得报名参加全州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

第九条 报名审核。报名工作由各县负责,相关资料由各学校初审、县教育局复审,要对报名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州级审查发现用虚假材料(含初中阶段“人籍不符”)取得报名资格的,无论是否已被高中学校录取,均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计划总数。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总数按照服务区生源比例进行测算,并由州教育局根据普通高中学校师资、场地、校舍、设备等条件和高中教育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高考改革、课程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统筹确定。威海一中、滨州一中、临沂一中、聊城三中每年各招生40名;重庆文理附中暂定每年招生50名,后期根据需要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招生范围。普通高中招生以学校服务区生源为主。海北州第一高级中学以海晏、刚察两县生源为主,面向全州招生;州内其他高中以学校所在县生源为主,以州教育局根据中考情况和有关限定条件参照学生意愿统筹调剂为辅。威海一中海北班以门源县户籍为主,滨州一中海北班以祁连县户籍为主,临沂一中海北班以海晏县户籍为主,聊城三中海北班以刚察县户籍为主,生源不足时由州教育局进行统筹或调剂。重庆文理附中面向全州招生。

第十二条 计划报批。普通高中学校须先制定招生计划,并报州教育局批准后方可招生。海北州第一高级中学招生计划由学校制定,直接报州教育局审批。州内其他高中学校招生计划由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并报州教育局审批。异地班招生计划有调整的,相应受援县教育局要提前向州教育局报批。

第十三条 指标分配。坚持统招生为主,同时根据需要和实际,可兼顾指标到校政策要求,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由州教育局进行统筹。

第五章  招生类型

第十四条 招生主体。海北州第一高级中学招生由州教育局直接负责,州内其他高中学校招生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山东省各异地班招生以受援县为主,重庆异地班招生由州教育局负责。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中学校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严格执行计划报批、按计划招生,严禁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私自招生。

第十五条 特长生。经国家、省、州评估认定的特色高中学校,可根据本校办学定位和特色,按照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5%的比例招录特长生。特长生招生计划和统招计划同步报批后,方可招生。

第六章  录取条件

第十六条 报考州内高中学校条件。在高中学校服务区参加了海北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且考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我省户籍的初中毕业生。

第十七条 报考省内异地高中班条件。具有海北州常住户口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学生和学籍均在海北州内学校(海北异地班视同为海北州内学校),且参加了海北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北州出生落户,且无省外迁移户籍情况。

(二)学生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正式调入(或考录)到我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册工作人员,且具有海北州常住户口。

(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现为海北州常住户口,均没有从省外迁移户籍情况,但学生本人或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系从省内其他地区迁入我州的,学生在我州初中学校注册学籍且实际就读满3年。

第十八条 报考省外异地高中班条件。具有海北州常住户口的初中应届毕业生,毕业时学生和学籍均在海北州内学校(海北异地班视同为海北州内学校),参加了海北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北州出生落户,并具有连续的我州户籍(没有往州外迁移过户籍)。

(二)学生本人及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海北州出生落户,其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因上学或参军入伍发生户籍迁移,但毕业或退伍后户籍即迁回海北州,现为海北州常住户口。

(三)学生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正式调入(或考录)到我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在册工作人员,且具有海北州常住户口。

(四)学生的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驻海北州部队现役军人,或转业安置到海北州的退役军人,具有海北州常住户口。

另外,报考我州举办的省外异地高中,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要具备初中阶段在海北州内实际就读满3年的要求。

第十九条 实际就读要求。学生初中阶段未在招生地实际就读满3年的,不得参与特长生、统筹计划录取。

第二十条 往届生录取。往届初中毕业学生只能参加户籍地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并参加户籍地服务区高中学校招生录取,不得录取省内外异地办班,不得参与特长生、统筹计划录取。

第七章  录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录取依据。所有高中录取的学生必须参加全省(或全州)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即中考),由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各县、各高中学校在批复的计划范围内按考生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实行“双定”控制。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行定分数、定人数的“双定”控制。各县、各高中学校不得突破由州教育局审定的普通高中学校招生限定人数和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异地班招生。异地办班招生执行异地办班有关规定(省内异地班执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各省外异地班学校的录取综合考虑考生志愿填报、生源地管理、招生班额等情况且符合相关招生条件的考生中按成绩择优录取,各异地办班学校另有规定的执行异地办班学校有关规定。省外异地班招生计划不能完成的,由州教育局进行调剂补充。

第八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规范加分。所有高中学校招生一律按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原始成绩进行排序和投档,不再对异地班招生进行加分投档。

第二十五条 照顾农牧民子女。全州异地高中班招生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农牧民子女,确保农牧民子女达到一定占比。

第二十六条 优待政策。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烈士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等优待对象报读州内普通高中,根据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及有关标准实施录取,无明文规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九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一次录取原则。凡已被录取的考生,即取得录取学校高中阶段学籍,一律不再参加其他任何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第二十八条 严格招生程序。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州教育局批准的招生方案,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录取。坚持计划控制、考生自愿报名、按志愿和成绩择优录取。学生考试成绩、录取程序和资格审查中出现的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实行“谁审核,谁负责”“谁录取,谁负责”。

第二十九条 规范招生行为。认真落实教育部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严禁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或强行安排报名录取,严禁以面试、测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冬夏令营集训等形式提前选择生源,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政策,对于违规跨区域招生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注册和学籍迁移手续;同时,给予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的处罚。严禁公办高中学校招收复读班、复读生。严格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招收学生不得转入公办高中就读规定。

第三十条 身体健康要求。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学生健康体检标准,由生源地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到县级及以上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有传染病或其他不适合录取的疾病的,根据实际情况和卫生部门专业意见暂缓录取或录取后办理休学。

第三十一条 公示与监督。招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县教育局和各高中学校要通过适当途径,主动公开、长期公布招生信息,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的监督。公示一周内无异议的,由录取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高中招生录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凡查出违规招生、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者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高中录取资格,州内所有高中学校及异地办班学校均不得再予录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1至3年考试录取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报到。考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须由考生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所属教育局批准,未经申报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录取和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籍报建。学生入学后,高中学校要及时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并于每年9月底前将高一招生学籍名册报州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县属高中学校高一招生学籍名册经县级主管教育部门盖章后上报州教育局,海北州第一高级中学高一招生学籍名册直接上报州教育局。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第三十四条 异地班学籍管理。省内外异地就读学生,原则上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转至异地办班学校统一管理。办理学籍转移手续过程中,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确保异地就读学生按时办理办结有关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北州内所有高中学校及海北州、县教育部门举办的省内外异地办学办班招生。

第三十六条 解释权规定。本办法由海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7年9月1日起施行(即从2024年9月入学的初中一年级新生起实施)。


审核:刘海龙

投稿邮箱:hbzrmzfbgs@163.com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