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年限的相关政策》的通知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调整完善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年限的相关政策》的通知
北政办〔2025〕3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调整完善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和年限的相关政策》已经州政府第6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调整完善海北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基数、比例和年限的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建立更加有效、稳定、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青海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青政办〔2000〕72号﹞以及《青海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21〕9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对以下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完善,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覆盖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基数
(一)调整单位缴费基数
根据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凡是国家统计局等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新招职工(含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新入职的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保留工资关系的,以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国(境)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
(二)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确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
三、缴费比例及缴费年限相关政策
(一)单位缴费比例及缴费年限相关政策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由6%调整为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2%不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随经济社会发展,基金运行情况等动态调整。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规定最低年限的,单位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按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及缴费年限相关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模式:一是按照8%+2%费率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二是按照4.2%费率缴纳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账户,不建立个人账户,退休后享受门诊特殊病待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时累计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不足15年的以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按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够15年,且在退休时本统筹区内连续缴费不低于36个月。
四、其他规定
(一)其他政策依照国家医保局、青海省医疗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由海北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