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公安局关于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和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的通告
海北州公安局
关于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备案和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飞行管理,维护航空安全、公共安全与国家安全,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海北州公安机关开展无人机实名登记和打击整治无人机“黑飞”违法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对象
(一)登记范围
除军事、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用途外,所有民用无人机均需按照要求完成实名登记。其中,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均纳入登记管理(轻型、小型、中型和大型民用无人机界定标准参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标准执行)。
(二)备案对象
在海北州行政区划内持有民用无人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三)无人机分类
1. 分类标准(空机重量/最大起飞重量):
- 微型:空机≤0.25千克,最大起飞重量≤0.25千克;
- 轻型:0.25千克<空机≤4千克,最大起飞重量≤7千克;
- 小型:4千克<空机≤15千克,最大起飞重量≤25千克;
- 中型/大型:空机重量>150千克,最大起飞重量>150千克。
二、登记备案流程与时限
(一)登记备案流程
1.国家平台实名注册:登录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UOM,网址:https//uas.caac.gov.cn)完成注册登记,需填报持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无人机产品类型、型号、序列号、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信息,并按照要求上传无人机照片。
2.公安管理平台注册:国家平台实名注册完成后,需向公安机关实名报备,报备分为两步注册:第一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或使用手机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按提示要求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第二步,在微信端搜索“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相应的“认证报备”。


3.地方现场备案:完成UOM平台登记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属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登记备案。
4.飞行活动申报:在管理空域内飞行的,需提前通过UOM平台提交飞行申请,明确飞行时间、区域、高度等信息,经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飞行。
(二)办理时限已持有无人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于2026年2月15日前完成备案工作,之后购买无人机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属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登记备案。
四、登记备案所需材料
(一)个人持有者
备案材料:1.无人机驾驶航空器登记备案信息表,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审批表,无人机解禁飞行承诺书,飞行区域及路线图,无人机及配件照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复印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身份证复印件,安全承诺书等。2.UOM平台登记信息复印件。3.实际使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二)单位持有者
1.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无人机购买凭证或合法来源证明。4.无人机种类、型号、厂家、最大升空高度、最大载重、续航时间、产品识别码、序列号、使用用途、照片等。5.UOM平台登记信息复印件。6.实际使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三)飞行驾驶人员登记
1.飞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2.飞手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飞行活动管理要求
1.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以下简称操控员)执照。
2.操控微型、轻型民用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但操控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机型操作方法,了解风险警示信息和有关管理制度。
3.操控轻型民用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培训合格。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无人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仅可操控微型、轻型无人机,且均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场指导。
5.机场周边、军事禁区、核设施与危险品仓储区、油气田、危化品存储区、交通要道(包括铁路)等区域为管制空域,未经批准禁止飞行;管制空域具体范围可通过UOM平台查询。
6.使用微型、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机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7.改装无人机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性能参数发生改变的,需及时在UOM平台更新信息。
六、重点打击整治违法行为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区域内真高120米以上空域,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在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国家划定的管制空域内飞行。
七、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激活、备案或登记信息不全、虚假登记,即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的,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实施真高3000米以上超高“黑飞”活动,或为超高“黑飞”提供帮助,严重危害航空安全、国家安全的,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操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5.涉及其他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咨询联系电话
海北州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0970-8643815
门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970-8612039
祁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970-8684476
刚察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970-8652523
海晏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0970-8631911
“黑飞”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广大无人机使用者主动配合登记备案工作,积极举报“黑飞”行为,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空域环境。
特此通告。
海北州公安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