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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4/09/11 7.1k 阅读 168 点赞

为进一步畅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通信地址: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56号3楼308室),并在信封上注明“《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电子邮箱:591427294@qq.com

三、联系电话及传真:0971-8258155   8258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

附件: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青海省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技强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畅通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注重业内、社会和市场认可。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职称、不唯身份,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申报情况不定期组织。

第四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人岗相适、社会公认的原则,注重技术水平、创新成效、实践能力和业绩贡献,把发现人才、评价人才、使用人才结合起来,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五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主要是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评审取得的资格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六条 坚持“干什么、评什么”原则,申报人不受已取得职称级别、系列及资历年限限制,申报高级职称。

第七条 国家和我省实行“以考代评”“考评结合”系列(专业)的相应层级职称和实行指标总量控制的系列(专业)对应层级职称不纳入申报评审范围。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适用范围和对象为:

(一)在我省绿色低碳、数字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等重点产业领域及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填补技术空白、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等标志性业绩的人才;

(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高等研究院、中试基地、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工作的骨干人才;

(三)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四)在我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及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招录进站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出站后继续留青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的人员;

(五)长期在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符合贯通条件能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领军人才;

(六)为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实施或为我省保留传承项目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专业人才;

(七)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脱颖而出的特别优秀的专业人才。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学术品行端正,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国家对职业(执业)资格有明确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评结合的系列须通过相应考试;

(四)有基本工作量或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如教师课时量、医生临床工作量或支教、支医、支农工作经历等)须符合相应要求。

第十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

(一)国家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含子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主持人(不含子课题);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不含子课题);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类);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

(四)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3)1项或二等奖2项(其中一项个人排名第1);

(五)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第4、5名),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第2、3名)中任意2项(可重复计算);

(六)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并获得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前4)并获得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3项(定额内人员);

(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排名前5)、中国专利银奖(排名前3)1项,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排名前2)2项;

(八)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

(九)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贡献奖、技术推广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技术推广成果奖二等奖2项(其中一项个人排第1);

(十)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一等奖(排名前3)或二等奖(排名第1)或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十一)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Cell》杂志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5篇及以上1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论文。

(十二)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A&HC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全文1/2篇幅以上、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以上决策咨询;或以第一完成人发表的决策咨询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被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

(十三)本人获得“长江韬奋奖”;或获得中国新闻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中国报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新案例(排名第1);

(十四)获得中国音乐金钟奖(创作、主演,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中国美术奖(主创、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第1作者);

(十五)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六)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国家(行业)标准3项或省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5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十七)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奖牌或“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金牌、银牌获得者;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金牌、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专家;

(十八)其他经认定取得业绩和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

第十一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经本人所在单位择优推荐,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

(一)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5),或二等奖(排名前3),或三等奖(排第1)1项。

(二)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排名前7)并获得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1项(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二等奖(排名前5)并获得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排名前2)并获得上述其他省部级科技奖励2项(定额内人员);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排名前3)1项,或获得青海省专利奖一等奖(排名前2)、二等奖(排名第1),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4项(排名前2)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成果转化,或获得国家级动植物新品种审定(排名前2);

(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得青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1);

(五)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农业技术推广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3);

(六)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前2名)或三等奖(排名第1);或获得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排名前2)或二等奖2项(排名第1);  

(七)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2篇及以上1区,或3篇及以上2区(根据中科院JCR期刊分区〔大类〕)论文;

(八)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本人为独著或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A&HCI、SSCI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全文1/2篇幅以上、或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发表的决策咨询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成果被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

(九)本人获得中国新闻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青海新闻奖一等奖(排名第1);

(十)获得中国音乐金钟奖青海赛区选拔赛一等奖(创作、主演,个人排名第1);或获得青海美术作品展一等奖(主创、个人排第1);或获得青海省文学和艺术奖(含少数民族文学)(第1作者);

(十一)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作为第一完成人,研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二)作为第一起草人制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3项,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十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一带一路”国际技能大赛铜牌获得者;或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银牌、铜牌获得者;全国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三等奖、二等奖获得者;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命名人(获奖专业均要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或特技技师、首席技师(获奖专业均要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

(十四)其他经认定取得业绩和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逐级审核、评委会评审、公开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进行,并通过“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

(一)个人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并按要求自行登录职称申报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及有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经济社会效益鉴定、专家举荐意见等材料)。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推荐、谁负责”和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对申报人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业绩贡献、佐证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完整、准确、无误。可根据需要采取送审、盲审等办法提高申报质量。按要求对拟推荐人选做好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如实出具审核推荐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自由职业者,可以由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逐级审核。各级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对用人单位推荐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效性进行逐级审核、复核,经审查无异议后,由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提交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建立评委会专家库,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的人选应多元化,鼓励吸纳省内外知名专家、中央驻青单位专家。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委会开展评审。

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提交材料、单位审查推荐意见,采取申报材料审阅、现场答辩与专家综合评议相结合等方式(鼓励开展成果路演,并根据需要增设实地考察环节),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创新能力、标志性业绩、成果贡献和发展潜力等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获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即为通过。

(五)公示审批。评审结束后,对通过人员面向全社会在青海新闻网等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

(六)颁发证书。审批(备案)结束后,通过评审人员自行在职称评审系统打印职称电子证书。用人单位应及时将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用印后),归入其个人人事档案,纳入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办理岗位晋升、变更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各阶段、全流程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有关规定执行。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须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对申报材料造假,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诚信承诺制和违反工作纪律或者利用工作之变、职务之便为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的,依法依规处理、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坚持政治标准,申报人员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第十五条 我省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高级职称,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不受单位岗位数额限制,纳入特设岗位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 参加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职称评审的人员,对继续教育、我省行业部门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所提供的业绩成果须与申报专业(学科)相关,集体成果须提供申报书、立项书或批复等能证明申报人作用的佐证材料。取得副高职称前的业绩成果,不能用于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仅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申报条件仅作为申报的重要依据,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由专家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面试答辩、业绩路演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提出具体评审意见。对达不到相应专业水平者,经征询申报人同意后,可降低层级评审。

第十九条 对通过本办法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用人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定期开展考核,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第二十条 拥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细则。单位自定的评审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的评审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发明专利、获得奖项不受获得地域的限制;

(二)本办法中的知名专家一般指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青海学者、青海省高端创新创业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青海省优秀专家、本领域学科或技术带头人等;

(三)“以上”均含本数。

(四)本办法规定的 “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提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审计报告。新增产值须提供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的应用效益佐证材料,其中经济类成果转化的须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官方税务单据或缴款发票及相关技术转让合同,数据仅以成果转化效益为准;农业类成果转化须提供转化推广面积或专家测产报告,并加盖成果转化主推单位印章及财务印章;新增上缴税金以成果转化单个税收票据为准,项目或产品总产值不予参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