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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2/10/25 1.2w 阅读 252 点赞

海北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政〔2021〕7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于2021年9月30日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五次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民政府。为使州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在州委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策、决议和决定,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州政府工作要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简政放权,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条 州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落实“710”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推进电子政务。切实贯彻执行州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忠于职守,狠抓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州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副州长之间建立工作互补制度。州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州长主持州政府工作。

第七条 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处理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分管工作和专项任务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州长报告,涉及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州长提出解决的意见。

第八条 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州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九条 州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州政府班子及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逐级请示工作的规则和流程,除重大特殊事项和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允许越级请示。各县政府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应由各县政府县长向州政府州长或副州长请示、报告。

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州政府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坚持问题导向,部署经济发展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治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积极疏导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注重解决民生问题,创造高品质生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基层民主,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 优化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

第十五条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六条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依法决策

第十七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第十八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经济调节、改善民生、保护生态、深化改革、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需要州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州政府常务会议或州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各地区提请州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系统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为州政府决策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和实际情况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建议。对矛盾突出、敏感、争议较大或可提供多种解决方案的议题,应提供论证及评估资料、对比方案和相关背景材料。

第二十条 州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规定向州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州政府根据全州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单行条例的意见,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提请州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报送州政府前应当经过广泛论证和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州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协调一致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州司法局进行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州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凡为履行政府职能,对公民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方式征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八条 提请州政府讨论的自治州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行政规章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或组织起草,州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州司法局承办。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州政府要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自觉接受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制度,接受质询和询问,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

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各地区要依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健全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州政府规章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依法办理、按政策办理。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第三十四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社会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应积极主动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拓宽政务公开和服务渠道,完善和规范各类公开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州政府规章和州政府及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州政府各部门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可通过《政报》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和州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做到会而有议、议而有决、决而必行。

第三十八条 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常务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州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人民代表大会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全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四)部署州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它需要州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州政府全体会议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

州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传达和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需要报请省政府和州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州政府规章草案、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五)通报和讨论州政府其它重要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州政府副秘书长列席,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四十条 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调研、协商和论证等材料必须充分,经州政府分管副州长协调、审核,达到上会要求后,由州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常务副州长、州长确定。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要充分酝酿,事先确定。会议通知印发后,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凡不涉及全局工作、未提出新的贯彻举措、无重大政策调整的议题原则上不上会。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客观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地方法规、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

第四十一条 属于部门、地区和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不得提请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四十二条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地区和单位的,提请部门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会签后报州政府。经主办部门牵头协商仍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副州长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向州政府常务副州长或州长报告,并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不同意见,会上作出说明。未经协调和未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的事项不予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十三条 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批印,会议纪要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公开的,邀请新闻单位列席并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州长、常务副州长审定。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第四十四条 州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州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部门、单位和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参加,研究和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副秘书长受副州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州政府专题会议。州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的事项涉及州政府其他领导分管的,召集人应在会前与其他领导协调沟通,并向常务副州长或州长报告。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由召集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依职权决定。需要决定的事项超出召集人分管工作范围或职权的,应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决定。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

第四十五条 州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严格审批。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主办部门应事先征得州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再正式报请州政府审批。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改进会议形式,可视情采取视频会议、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重在解决问题。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四十六条 州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地区要坚决贯彻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逐月督查,及时向州政府领导汇报落实情况。

第四十七条 副州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州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同志和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应提前向州长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州政府专题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文件报送的有关规定。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严禁多头主送。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它部门且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部门、各地区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须由部门、地区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署,由州政府办公室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审批。

第五十条 州政府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州长签发。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公布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宣布的重大决定和人事任免,以及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州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以州政府名义制发或经州政府授权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副州长或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州长签发,州政府与其它州(市)、省政府各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州政府领导签发,签发前须报告州长。

经州政府授权,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常务副州长或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州政府及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在政府网站等其它载体上及时公布。

第五十三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上级人民政府文件措施具体,要求明确的,如无不明确要求层层制定方案类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有效的,不再重复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州政府批转或州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凡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规则的,州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并实行年度通报制度。

第九章 督查与考核制度

第五十五条 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决定和命令。对州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要严格遵守“710”台账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人员,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通过“710”政务督办系统做好销号认可工作,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州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施后,州政府领导同志对分管部门的工作应认真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州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州政府领导抓好落实工作。

第五十六条 对州政府工作部门实行督查考核制度。严格执行“710”工作定期督查通报制度,重点考核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州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州政府各部门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需副州长参加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按要求填写审批表书面报告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决定。

第五十八条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州长、副州长不参加各种检查、评比、总结、颁奖、揭幕、剪彩、莫基等活动,不出席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首映式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在活动中挂名任职。

第五十九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应逢来访的外宾,由邀请或接待部门提出方案,经州委外事工作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关领导审定。会见台港澳人士和海外华侨,由接待单位提出意见,经州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有关领导审定,州长、副州长会见外国常驻或临时来华记者,由州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商州委宣传部等有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州委领导或州长审定。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接受外国新闻媒体采访,由州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商州委宣传部及有关部门管理和安排。

第六十条 州长出国(境)交流、考察、访问,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副州长出国(境)交流、考察、访问,经州长审核,按规定程序,由州政府报省政府审批。以上出访事项在报省政府之前,应事先征得州委同意。州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各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国(境)交流、考察、访问,由其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报州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批。

第十一章 纪律与作风

第六十一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代表州政府发表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的文章,事先须经州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政和财经制度。带头落实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要厉行勤俭节约,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工作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专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四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州长与常务副州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州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当事前报经州委书记同意,由州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州委办公室报备。副州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当事先由州政府党组书记审签后,向州委书记请假并报州委组织部、州委办公室备案;州政府秘书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向州长请假并报州委组织部、州委办公室备案。州委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州政府领导应将外出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州政府办公室,由州政府办公室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州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期满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通报州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访)、学习、休假,由本人事先报告分管副州长、州长同意,并按州委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名单等报州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五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措施》和州委州政府相关规定措施,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积极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最大限度减少随行人员数量,不搞层层多人陪同。

第六十六条 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研究新情况,积累新经验,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指导重大专项工作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一般性的会议和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六十八条 州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

除州委、州政府统一安排外,州长、副州长一般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不题字、不作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六十九条 州政府及所属各部门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州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工作规则。

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州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州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完善政府依法依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州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是州政府的重要决策性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州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州政府各副秘书长以及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司法局、工信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为州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海北军分区领导、州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其他到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州政府领导要求确定,办公室各秘书要根据对口联系部门议题研究次序参加会议.

第五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六条 如遇全州性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州长可提前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和研究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有: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州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需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等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提请州委、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有:单行条例草案;州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州政府需提请州委、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调整、重大项目建设。

(五)制定或修改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定期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州经济运行分析会议。

(七)讨论决定州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州政府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九)研究确定以州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州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它需要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出和确定

第八条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须由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等主办单位呈报州政府,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建议,由州政府秘书长签批后,呈主管副州长、州长审定。对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文字材料由秘书科安排相关秘书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或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材料,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后及时反馈议题提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州长可以直接决定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九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州政府审定前,应按照相关规定,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州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如议题涉及两个和两个以上的部门、地区和单位,须事先与相关部门、地区和单位沟通、协商,提出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会签后报州政府。有意见分歧的,应由分管副州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在议题上会前进行充分协调,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上会。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共识的,须在请示性文件中写明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的不同意见。

(三)涉及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州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和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会前应由州司法局进行法律审查,出具书面意见方可上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要求,是否存在其它不适当的问题等。报送单位对州司法局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就异议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州司法局复查。

(六)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议题提报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提请会议审议的文本以及其它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主要包括:提请决议事项的必要性和该事项的形成经过;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和合理性、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公开征求企业和人民群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征求有关部门、县政府意见及采纳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它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核或不符合行文规范的事项,不得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

(二)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相关资料未经主管副州长阅审的议题。

(三)议题分管副州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特殊情况,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五)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六)副州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七)州长或常务副州长能够决定的问题。

(八)上级已有明文规定属于州政府或州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九)其它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承办。常务会议审签单经州长审定后,由秘书科负责起草会议通知,经秘书长或主管副州长审核,并经秘书长或常务副州长审签后,按文件制发程序印发。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单位,并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会前、会中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在做好会前协调、审核的基础上,由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于会前一天将材料(不宜提前公开的除外)印发给州政府党组成员审阅,会上一般不再宣读原文,只作简单说明。讨论以州政府或以州委、州政府名义作出重大指导性的《决定》《意见》《办法》和有关重要材料,由参会人员直接发表修改意见,由主持人梳理决定;讨论各地、各部门提交研究的专题事项,由主管领导提出会前协商的具体意见、建议后讨论表决;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汇报时,由主管领导对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讨论后由主持人梳理决定;其它事项的决策,由主持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材料由汇报部门准备,并按会议通知要求打印上报。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收到上会议题后,对上会议题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出席领导、参会人员无遗漏。同时,通知议题提交单位按统一规范的格式和要求的份数印制材料,准备上会,会前提交议题材料必须与上会材料内容、数据、表述一致。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州政府领导、各县及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长请假;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凡由于参加公务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分管副州长、常务副州长请假,并将书面请假说明送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第十六条 议题主汇报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不能到会的,该议题一般情况下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在会议召开期间,未按程序审定的议题一律不得临时动议提交上会。

第十八条 议题汇报单位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明确表明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州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总结讲话为准。

第十九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州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对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要注意保管;对标有“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退还会议工作人员。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第七章 会议纪要的起草及签发

第二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常务会议记录和纪要的起草整理工作,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会议纪要要准确反映会议精神及决定事项,文字精练,表述清楚,注重时效。

第二十一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主管副州长逐级审核后,呈州长审定,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内容需宣传报道的,由州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新闻单位,对外宣传的新闻稿件须经州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批办文件、签到表等由机要收发室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凡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各副州长按工作分工抓好督促协调。

第二十五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由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按程序行文,原则上在常务会议结束后5日内办结。州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修改的文件,有关部门和地区要按照会议精神认真修改,由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办文时负责把关。

第二十六条 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适时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州政府报告,以确保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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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