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考察以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两个环节进行,资格审查贯穿招聘环节始终,政审在招录的体检环节通过后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
根据《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8〕2号)的文件规定,拟被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不予通过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考察对象在资格审查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考察不予通过。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二)个人档案存疑的。个人档案中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三龄两历一身份”重要材料缺失,且在规定期限内,因考察对象个人原因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三)与招聘岗位要求不符的。个人报考资质条件未达到招聘岗位要求的。
二、考察对象在政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聘用考察不予通过。
(一)未达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素质标准,有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触犯刑律被免于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被开除团籍的;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者误导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