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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2025/09/28 4.6k 阅读 267 点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25〕22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州政府第6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州政府常务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实现州政府常务会议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完善政府依法依规、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试行)》《海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政府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是州政府的重要决策性会议,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应通过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州政府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增强行政效能,以规范、协调、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努力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州政府各副秘书长以及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财政局、州司法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州政府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根据需要邀请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海北军分区领导、党政法律顾问、律师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列席州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省驻州单位、金融机构、州属企业等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其他到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及州政府领导要求确定,州政府办公室各秘书科室要根据对口联系部门议题研究次序参加会议。

第五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或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召开。州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数须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

第六条 如遇全州性重特大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提前决定取消或延迟召开会议。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

(二)研究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有关工作;研究讨论需要向省委、省政府和州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州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州委重大决策事项和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措施;以州政府名义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宜和需出台的各项改革措施等有关重大事项。

(四)研究决定提请州委、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主要包括:单行条例草案;州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州政府需提请州委、州人大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财政预算调整、重大项目建设。

(五)制定或修改州政府规范性文件。

(六)定期分析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形势,根据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制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

(七)讨论决定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请示州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州政府投资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额度50万元以上的财政预算外资金支出。

(九)研究确定以州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研究提出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州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二)其它需要列入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提出和确定

第八条 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须由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等主办单位呈报州政府,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提出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建议,由州政府秘书长签批后,呈主管副州长、州长审定。对拟提交常务会议研究的文字材料由各秘书科室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行文规范要求或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材料,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后及时反馈议题提交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州长可以直接决定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第九条 提请的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提请地区和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成熟的意见建议或政策文件,以正式文件报州政府,确保程序规范完备、汇报内容详实、材料严谨准确。承办秘书科室应按照程序逐级审核,报州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州政府办公室直接办理的决策事项,以专报形式按程序报州长同意后启动决策程序。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呈报州政府审定前,提请地区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

(一)根据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地区和州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州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与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州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和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有效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咨询论证会进行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涉及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关系市场主体或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议题,要采取网络征集意见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依法依规由州司法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它不适当的问题等。报送单位对州司法部门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就异议内容提交书面意见、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州司法部门复查;必要时可征求州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

(五)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等,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制定财政、就业、价格、产业、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城乡、区域、科技、环保、土地等领域经济政策,以及法治、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民政、社会保障等领域非经济性政策,应进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七)制定各类文件,提请地区和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省委《关于持续推进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十条措施》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具体措施》要求,进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

(八)需要向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请示、报告的议题,须待上级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在提交会议审议前,办会秘书科室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程序把关。凡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由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负责审核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程序等。需列席单位由议题提报单位提出意见,符合程序的方可提请会议审议。

(二)内容审核。在分管副州长的指导下,议题提报秘书科室和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拟审议议题材料(含汇报材料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审核工作,承担首要责任;议题承办单位承担直接责任。审核要素(见附件1)主要包括:(1)拟审议议题相关资料是否齐全;(2)标题是否准确、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3)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政策相衔接;(4)所提政策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是否体现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是否符合海北州情实际;(5)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6)文字表述是否精准,重要提法是否与党中央保持一致;(7)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8)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9)汇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10)是否符合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等有关规定,是否存在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的现象。

汇报材料原则上应包括基本情况、政策依据、政策措施、请示事项、合法性审查情况、风险评估情况以及议题通过后的下一步办理建议等,字数一般控制在800字以内,由议题审核秘书科室和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州长审阅同意后按程序报送。其中,研究具体事项的,应包括基本情况、政策依据、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请示事项等。审议文件、方案、规章制度的,应包括起草背景和依据、文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请示事项等。传达学习贯彻重要会议精神的,应包括传达提纲、贯彻落实意见、下一步工作安排等。

(三)形式审核。州政府常务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议题提报单位应将审核通过后的汇报材料和文件正文(传达提纲、汇报材料等)、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其他需要附后材料等送议题提报秘书科室再次进行形式审核。议题提报秘书科室对照《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形式审核要素单》(见附件2),提出审核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或缺失相关要素的,不予提请会议审议。

形式审核要素主要包括:(1)议题办件;(2)汇报材料、文件送审稿;(3)州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纪要;(4)内容审核要素单;(5)征求意见情况;(6)公文审核意见;(7)履行发文立项程序的,一并报送立项情况和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意见;(8)审议事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9)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建议采纳情况;(10)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11)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备案证明等材料;(12)履行听证程序的,同时报送听证报告;(13)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同时报送合法性审查意见;(14)履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15)提请审议的政策性文件,同时报送政策解读方案(依法不予公开的例外);(16)审议议题涉及的其他材料。

(四)议题确定。办会秘书科室在上次常务会议后及时征集下一次拟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见附件3),根据议题紧急重要程度和程序把关、内容审核、形式审核意见,统筹安排拟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起草州政府常务会议通知,按程序逐级审核,报州长审签。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议题原则上每次不超过10个。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临时增加议题。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的,需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程序提报。

(五)会议讨论。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审议的议题,原则上应由提请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会前要吃透政策要求,掌握州情实情,做足充分准备,准确无误回答问题。讨论时,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发言。列席人员的意见代表本单位的意见,一般不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相同意见不再重复。

(六)会议决定。根据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州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州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一)未经州政府办公室审核或不符合行文规范的事项,不得提交州政府常务会议。

(二)会前未经协商、协调和论证的问题,相关资料未经主管副州长阅审的议题。

(三)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的事项。

(四)分管副州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问题。

(五)副州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问题。

(六)州长或常务副州长能够决定的问题。

(七)上级已有明文规定属于州政府或州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一般性问题。

(八)其它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组织

第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室承办。常务会议审签单经州长审定后,由秘书科室负责起草会议通知,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并报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印发。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会议组成人员、列席单位,并做好会场布置、会议签到、材料分发、会前、会中服务工作。州政府电子政务中心提前做好会议音视频信号的服务保障和视频会议的联调联试工作。

第十三条 在做好会前协调、审核的基础上,由州政府办公室办会秘书科室于会前一天将材料(不宜提前公开的除外)印发给州政府班子成员审阅,会上一般不再宣读原文,只作简要说明或汇报。讨论以州政府或以州委、州政府名义作出重大指导性的《决定》《意见》《办法》和有关重要材料,由参会人员直接发表修改意见,由主持人梳理决定;讨论各地、各部门提交研究的专题事项,由主管领导提出会前协商的具体意见、建议讨论表决;听取有关专项工作汇报时,由主管领导对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提出意见、建议,经讨论后由主持人梳理决定;其它事项的决策,由主持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州政府领导、各县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出席州政府常务会议的,向州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在会前提出。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按照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凡由于参加公务活动以及出差、出访、生病、休假等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书面向分管副州长、州政府主要领导请假,并将书面请假说明送州政府办公室办会秘书科室。

第十五条 议题汇报单位发言要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与会人员应紧紧围绕议题积极发言讨论,明确表明意见,相同意见一般不再重复,不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第十六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州政府领导在会上的发言,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录音、拍照和摄像。审议涉密议题时,州政府办公室办会秘书科室全面落实安全保密措施,涉密会议和涉密议题要做好会议材料分发登记,与会人员严禁将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和带有无线发射功能的设备带入会场,严禁对会议内容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传播或散布会议内容。

第七章 会议纪要的起草及签发

第十七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议纪要制度。州政府办公室办会秘书科室负责常务会议记录和纪要的起草整理工作,行文应严谨准确,与会议所作决议一致。会议纪要要准确反映会议精神及决定事项,文字精练,表述清楚,注重时效。

第十八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主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及主管副州长逐级审核后,呈州长审定,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签发。议题需修改完善的,议题提报秘书科室,督促议题承办单位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修改完善说明,连同修改、会签后的文件一并报州政府办公室;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

第十九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有关内容需宣传报道的,由州政府办公室通知相关新闻单位,对外宣传的新闻稿件须经州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第二十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有关材料包括部门和单位呈报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批办文件、签到表等由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秘书科室整理后由机要收发室按公文管理规定管理和归档。

第八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二十一条 凡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州政府各副州长按工作分工抓好督促协调。

第二十二条 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批办的文件,由州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负责按程序行文,拟以州政府或州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以及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州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办文时负责把关。

第二十三条 州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适时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和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向州政府报告,以确保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县人民政府及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常务会议确定的时限内落实决定事项,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州政府办公室报告。

本工作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10月29日印发的《海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北政〔202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内容审核要素单

2.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形式审核要素单

3.州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征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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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