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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5/06/16 1.6w 阅读 286 点赞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25〕14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实施办法》已经州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州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

保值增值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保值增值工作,调动各商业银行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增加地方金融市场活跃度,在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安全和当期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将一部分基金采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商业银行,获得利息收入并实现保值增值,从而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9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6条,《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青财库字〔2018〕2103号)第四部分第3条,《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等三部委社会保障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青财社字〔2018〕42号)第36条、37条、49条相关规定,结合海北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当期待遇支付前提下,将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期存款,获得利息收入的行为。以下部分内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简称为“定期存款”。

第三条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按照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采取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二章  利率协商

第四条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采取利率协商、竞争选择等方式进行,以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助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提高定期存款收益率。

(一)利率规定。利率协商是指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财务制度》等规定的优惠利率基础上,按照银行业相关“大客户利率”规定,与参选银行进行利率协商,并通过公开竞争性选择的方式进行定期存款,从而提高利率水平,取得最大化的利息收入。

(二)竞争选择。指通过竞争选择方式选择银行作为定期存款银行,到期取得利息收入。

第五条  定期存款银行出现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将出现重大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或可能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州财政局会同州医疗保障局可办理定期存款支取手续,或采取措施保障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财产安全。

第六条  因重大政策变化或待遇支付需要等情况,需要提前支取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银行按照《储蓄管理条例》和《社会保险城镇职工医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计息。

第七条  根据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改完善海北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北政办〔2025〕1号)文件第四条增加大额存单增值利息相关条款中“大额存单增值利息可用于弥补职工各项医保基金超支”的规定,利息计入方式为,专户规定利息按照基金项目分别计息,保值增值利息全部计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章 竞争选择

第八条  州医疗保障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规模、银行金融机构选择及存款期限。州医疗保障局牵头,会同州财政局、人民银行海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北监管分局、州税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在州纪委监委监督指导下,采用综合评分法分别确定定期存款数额和资金存放银行。

第九条  州医疗保障局根据资金性质,就选择定期存款银行事宜会同州财政局联合草拟竞争选择公告,在州人民政府官网公布。公告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报名时间、廉政承诺要求、需提交资料等事项。

(一)参与银行资格要求

参与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的银行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州府所在地辖区内设有分支机构并可提供现场“金融+医保”服务的商业银行。

2.在海北州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3年以上,内部管理机制健全,财务稳健,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4.上年度中国人民银行海北分行“银行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评级结果为B级(含B级)以上。

各银行主体应由驻州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竞争选择。定期存款银行应指定其海北州辖区内的一家分(支)行作为业务主办行。

(二)确定定期存款银行范围

银行范围采用综合评分法从经营状况、地方经济贡献两方面评分。经营状况指标权重60%,考核银行经营管理情况,包含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4个二级指标;地方经济贡献指标权重40%,考核银行对海北地方贷款支持情况,包括银行对海北州内的贷款总体支持情况和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绿色贷款等领域的支持情况。

单个参与银行评价得分=“经营状况”指标得分×60%+“地方经济贡献”指标得分×40%

根据评分小组评分结果,按得分值由高到低确定名次。按评分实际情况分配存放资金。在州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告。为保证资金安全,各定期存款银行当期分存额不得超过当期定期存款总额的30%。

(三)定期存款资金划拨

州医疗保障局和州财政局与选定的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后,向定期存款银行划拨资金。收到划拨资金后,定期存款银行向州财政局开具定期存款单,载明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及期限等要素。并向州医疗保障局进行报备。

第十条  定期存款银行不得以资金存放为由新设立财政专户。定期存款到期日,州财政局会同州医疗保障局向定期存款银行提供到期本金和利息的划款要素信息,定期存款银行严格按照指令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足额划入指定财政专户,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如定期存款银行未按时足额划拨本金和利息,发生一次,在下一期定期存款竞争选择分配资金时,银行服务水平计零分;发生两次,取消定期存款银行两年的参与资格。

第十一条  定期存款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州医疗保障局、商州财政局取消定期存款银行参与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社保、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竞争选择:

(一)在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

(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在参与竞争选择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

(三)未按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

(四)未按竞争承诺定期存款报价利率办理定期存款且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保值增值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州医疗保障局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组织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各项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监督管理;

(二)制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城镇职工定期存款规模、存期意见;

(四)牵头对定期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存款期末,组织州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开展定期存款银行综合性评估工作,届时确定是否开展新一轮竞争性选择或到期续存。

(五)与城镇职工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

(六)参与开展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州财政局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值增值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州医疗保障局制定保值增值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与州医疗保障局共同研究保值增值采取的方式及操作方案;

(三)根据业务规定,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履行协议内容;

(四)协助州医疗保障局对定期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定期存款银行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保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存储安全、完整;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

(三)严格执行存期、利率等有关约定;

(四)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工作;

(五)按月报送定期存款对账月报表;

(六)及时提示各类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存储风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存储安全;

(七)主动做好医疗保障体制改革事项中银行服务参保群众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若国家对城镇职工医保基金保值增值有新的规定,由州财政局、州医疗保障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北州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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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