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北州2025年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25〕19号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海北州2025年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方案》已经十三届州委常委会第98次会议、州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北州2025年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全力打造海北州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引领区,鼓励和调动牲畜养殖户(场)生产积极性,持续做好全州牲畜合理出栏,提升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扎实推进《青海省稳定牛羊及奶产业发展十项措施》组织落实,坚持目标导向,按照“鼓励出栏、稳定存栏、保证产能”的总基调,通过实施政策,充分调动养殖户(场)生产积极性,激发畜牧业生产潜力,稳定畜产品市场供给,加快推进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引领区建设步伐。2025年全州牛羊出栏省定目标154.2万头只,其中:牛25.2万头、羊129万只。门源县牛羊出栏目标任务39.69万头只,其中:牛出栏5.6万头、羊出栏34.09万只;祁连县牛羊出栏目标任务41.89万头只,其中:牛出栏8.01万头、羊出栏33.88万只;刚察县牛羊出栏目标任务39.4万头只,其中:牛出栏7.44万头、羊出栏31.96万只;海晏县牛羊出栏目标任务33.22万头只,其中:牛出栏4.15万头、羊出栏29.07万只。2025年全州生猪出栏省定目标6500头,其中门源县5400头、祁连县270头、海晏县700头、刚察县130头。
二、资金来源
本次补助省级财政资金621万元,州级财政资金200万元(附省州资金分配表),其余补助资金由各县统筹中央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输出地建设奖励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及县级配套资金,其余补助资金不低于省、州分配资金。
三、补助对象
全州范围内从事肉牛(牦牛)、羊、生猪等养殖的各类养殖场(户)、合作社。
四、补助标准和范围
1.达到补助条件的养殖主体,2025年自1月1日起出栏的牛羊和生猪(不含自宰自食),资金按照每只羊10元、每头牛40元、每头猪30元给予补助。为做到四季均衡出栏,对1-7月份出栏牲畜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并对州县优秀屠宰企业进行适当奖励。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结合财力和生产实际确定,不足部分由各县配套解决。
2.享受补助的猪、牛、羊应进入屠宰环节形成有效出栏,且符合以下条件:肉牛(含牦牛)养殖周期超过8个月以上,羊(藏羊)养殖周期超过5.5个月,生猪养殖周期超过6个月。
3.单个养殖户享受补助累计不超过5000元,规模养殖场(合作社)累计不超过20000元。
4.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养殖场(户)牲畜出栏补助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奖完为止。省、州、县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同类政策资金均不重复享受。
5.对脱贫监测户的出栏补助优先使用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可适度提高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五、补助程序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原则上采取户申请、村审核、乡核验、县抽查的方式开展工作,核验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
(一)户申请:由各乡(镇)政府开展宣传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场)向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
(二)村审核:村委会根据养殖户(场)提交的申请书,入户开展核验,并结合乡(镇)兽医站的初步审核意见,经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7天)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养殖户(场)相关资料报送至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核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提交的补助对象、补助数量、种类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核查,审核无误后报送县级农牧部门。
(四)县抽查:县级农牧部门组织人员对各乡(镇)上报提交的名单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全面复核,并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随机开展现场抽查,确保政策实施时效性和资金安全性。
(五)发放补助:经县级农牧部门核查无误后,对最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资金通过财政规定的方式直接发放给养殖场(户)。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阶段(2025年8月15日前):各县农牧部门制定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方案,做好宣传动员、摸底调查、任务分解等工作,并将县级实施方案、绩效评价和批复分别报州农牧和科技局、州财政局备案。
(二)实施阶段(2025年8月15日-11月25日):多渠道加大牲畜出栏力度,完成全州牲畜出栏目标任务,保持能繁母猪保有量在绿色调控区间,稳定做好畜牧业生产补助资金兑现发放和牲畜出栏数据入统等工作,做到“应出尽出、应发尽发、应统尽统”。
(三)总结阶段(2025年11月25日-12月底):总结通报全州牲畜出栏完成、补助资金发放、能繁母畜存栏量等情况,并分析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工作要求
(一)细化责任分工。州级农牧部门负责制定全州补助方案,做好省、州资金分配,明确补助申报的条件和流程,负责做好牲畜出栏补栏调度和群众增收统计等工作,并联合州财政、统计等部门适时开展牲畜出栏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州财政局负责州级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全部补助资金于2025年8月底前拨付各县。各县人民政府是各地牲畜出栏补助政策实施主体,要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积极的财政促增收政策,千方百计稳定牲畜出栏,确保全州牲畜出栏和群众增收年度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县级农牧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制定县级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和流程,组织引导养殖主体“月月出栏”“四季均衡出栏”,抓好落实稳定畜牧业生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早发放、早兑现、早见效。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弥补公用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
(二)确保产能稳定。各县农牧部门要将出栏补助与引种补栏等后期生产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核算现有牲畜存栏和出栏生产计划,制定与生产发展相适应的补助方案,强化能繁母畜监测,逐步建立牲畜更新计划台账和预测预警机制,坚决防止牲畜存(出)栏数量剧烈波动或“只出不补”导致存栏量大幅减少以及后期产能衰退,确保养殖主体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履行责任和义务,实现养殖规模稳步增长。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县农牧部门需主动公示公开补助政策、申报流程、补助标准等信息,及时做好群众咨询答疑,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优亲厚友”等违纪违规行为,做到奖补政策全程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对虚报、伪造、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理,确保补助资金安全、高效运作。
(四)强化绩效评价。州级农牧部门监督指导各县农牧部门及时开展绩效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将根据自评报告,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绩效目标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后期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完善考核机制。各县于2025年11月25日前完成牲畜出栏任务和补助资金兑现工作,各县牲畜出栏数据以统计部门发布数据为准。州农牧和科技局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各县牲畜出栏任务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情况作为下一年度牲畜出栏州级补助资金分配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