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和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健康稳定发展,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客运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22〕1944号)和《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青财建字〔2025〕155号)文件要求,对我州下达的2024年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430.13万元,按照各县车辆数、客运量、日发班次、年运营里程数、绩效考核等因素法进行了分配,门源县分配222.13万元、祁连县分配85.80万元、刚察县分配72.36万元、海晏县分配49.84万元;对以上分配专项资金要求各县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完善农村客运、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了我州新能源城市交通替代燃油城市交通步伐,同时也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城市交通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交通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城市交通,推动新能源城市交通规模化推广应用。
审核:贾生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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